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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
          流中心B座24楼25A

走进商会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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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英文名称是Chengdu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是CMMCC)

  第二条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是由机械制造行业,和给该行业配套,服务于该行业,或者投资、意向性投资成都的前述类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委员会,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会员企业充分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成都制造业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推进成都产业从粗放型、外延型向集约型、内涵型转变,努力将成都打造为国家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成为国家基于全球战略布局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B座24楼25A,邮编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政府部门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二) 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企业业务人员能力素质,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坚持课堂培训、现场教练、网上培训、线下讨论、微网自学,线下交流,请进来教学、派出去学习等方法进行;

  (三)搭建平台,组织活动,广泛交流。以增进友谊、传递正能量、互帮互助、激发斗志和合作共赢为活动原则,活动主题紧跟国家战略、时代发展、企业需要和个人成长为主,活动内容以产品配套、资本合作、人才培养、企业管理和改革创新等为主,活动方式方法灵活多样;

  (四)组织展会,协助企业拓展市场。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积极参与企业细分行业展会,择机独立组织有特点的展会,举办推介会、论坛等,扩大会员企业产品市场份额,增强会员企业品牌知名度,争取政府对各类展会的支持和扶持;

  (五)组织企业参加外事活动,促进企业对外发展。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事对接活动,适时组织企业到国外参观考察;积极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组织会员到国外创办中国工业园区,或者进驻国外中国工业园区;

  (六)组织会员企业技术骨干,联络科研院校专家教授,攻克技术难关,提高产品质量,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确实担负起企业是创新主体的社会责任;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金融、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有益活动,拓展社会人脉渠道;

  (八)组织会员学习行业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反对贿赂的行业操守,促进行业风气、社会风气健康发展;

  (九)积极推介成都投资环境,协助会员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协助执法部门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打击行业假冒伪劣产品,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十一)编印行业发展资料,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围绕行业发展特征积极参政议政,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向党政部门、纪律检查监督部门、政法机关反映会员意见、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推荐行业优秀人才,协助市工商联、统战部做好行业优秀人才政治安排;

  (十三)承办党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的工作,主动申请政府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商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五)缴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商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有优先与协会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商会的商业秘密;

  (七)维护商会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八)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商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九)任何商会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商会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商会发展规划和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决定商会成员加入或退出协会;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会议,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秘书长、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委员会,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会员企业充分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人选;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商会理事、常务理事、商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商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

  会长单位:15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理事单位:1万/年;

  会员单位:5000元/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