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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械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明炬诚合团队】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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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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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合*法律解读」关键词:无书面合同时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成都机械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明炬诚合团队】2019814日 星期三

[诚合*法律解读」关键词:无书面合同时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形式多样。在大量的买卖交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多以持有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无抬头的债权凭证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能否据此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呢?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帐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见,从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上看,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帐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和结算凭证。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的送货单、结算单、发票等系孤证的,法院不能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但如果向法院提交的是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对帐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法院则可以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除非另一方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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