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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械商会★智能制造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明炬诚合团队】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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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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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合*法规解读」关键词: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

【成都机械商会★智能制造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明炬诚合团队】 2019827日 星期二

「诚合*法规解读」关键词: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企业作为出卖人除了交付货物以外,还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呢?我们根据合同法及相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出卖人的义务作了梳理,主要包括: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货物或者交付提取的单证;

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货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具体包括根据交易习惯或者相关约定,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的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除了上述基本义务外,出卖人还应当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若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若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就交付的货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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