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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械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明炬诚合团队】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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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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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合*法规解读」关键词 买卖合同 货物风险负担

【成都机械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明炬诚合团队】2019828日 星期三 

「诚合*法规解读」关键词   买卖合同 货物风险负担

在货物交易中,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一旦发生大宗货物的意外损毁、灭失,则会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了解相关法律对于风险的承担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风险负担规则就至关重要。

简要来说,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负担规则,就是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负担。对于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负担。具体为:

若买卖双方合同对货物风险的承担未做约定,则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对于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若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或规定将货物置于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另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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