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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械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明炬诚合团队】2019年8月29日
【成都机械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明炬诚合团队】2019年8月29日 星期四
「诚合*法律解读」关键词: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检验期间
在买卖合同中,企业作为买受人除了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外,还负有在约定的的检验期间检验货物的义务。我们今天将关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买受人的检验义务及检验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机械商会的各位企业家作如下简要介绍,便于各位企业家防范相关的风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并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检验的“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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