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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商会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商会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所加入的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该商会的意愿;
(三)经10个以上会员(会员单位)或7个以上会员代表书面推荐;
(四)经5个以上理事(理事单位)或3个以上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六)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人最近三年从事与本商会相关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
(七)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符合商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十)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并行使相应权利,该单位会员履行相应义务。情况特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委托本单位的其它一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单位会员代表参加社会团体有关活动。
第四条 单位会员代表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接受委托的,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委托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参加商会活动。
单位会员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商会制定的会员资格;
(八)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单位会员委托的单位会员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该单位应予以更换,并在做出更换决定前30日书面报告商会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单位更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理事会进行研究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
第六条 商会的单位会员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委托,或虽委托但未履行本规定的相应程序,即派人参加商会有关会议的,视为该单位放弃本次会议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代表该单位的出席人员不计入会议出席人数的统计范围。
第二章 会员代表
第七条 商会会员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设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为自然人,应具有地域代表性和行业代表性。
第八条 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多个单位推举某自然人为单位会员代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由该自然人享有,被选举权由该自然人所在的单位享有。
第九条 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举。在一届内,每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理事单位)、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享有一次推举权。推举人(单位)的任期不得小于被推举人(单位)的任期。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由会员代表组成,可以由部分会员和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召开会员大会:
(一)商会会员数量不足200个的;
(二)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
(三)会长会(理事会)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四)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应召开会员大会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数量在200以上的;
(二)会长会(理事会)认为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商会章程【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提交理事、监事、监事长人选【监事、监事长的人选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审议会长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会长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九)决定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会员(或会员代表)一票制,参加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就一决议事项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商会的会员(代表)大会行使本规定第十三条的(一)、(二)、(三)、(五)、(六)、(九)、(十)的各项职权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提交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事项由会长会或理事会提出。15个以上会员,10个以上会员代表,5个以上理事,3个以上副会长可以提出一项新的审议事项。会长会或理事会决定新的审议事项是否列入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第十六条 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参会人员应包括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会员(会员代表),并符合商会章程所规定的人数。商会的各类会员(会员代表)应本人亲自参加商会的有关会议。因特殊情况,会员(会员代表)本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列席会议,但受托人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事、监事长应本人亲自列席商会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商会会长会(理事会)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序、会议审议事项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在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最短不得少于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会长会或理事会召集。会长会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商会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副会长或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二条 商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制定修改会员(代表)大会的相应制度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商会会长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制度自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会长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