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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理事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活动以商会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商会会长、副会长。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聘请和解聘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专家顾问;
(六)决定内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理事有权对商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有权对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理事应遵守商会章程;理事要理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理事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会议由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会议的议程由秘书长拟定,经会长同意。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行使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机构
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及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2/3理事通过或通讯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会长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