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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 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商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用,督促商会会员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会员单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商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 - 2人,组员若干人,组长应由商会工作小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商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组长由商会当月轮值会长担任,副组长由熟悉安全生产业务的商会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商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组员也可聘请会员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工作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根据需要,商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的工作可与商会劳动保护工作小组、劳资和谐工作小组的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商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的职权: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协助会员单位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应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建设、消防、保卫、交通)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会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参与审定会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
(四)参与审议会员企业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计划,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会员单位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六)组织召开会员单位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解决会员单位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会员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会员单位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企业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会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用具,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会员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对商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附则
1、 本条例由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负责解释。
2、 本条例自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