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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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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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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为发挥基层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会员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会商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 - 2人,组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工作组,组长应由商会工作小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组长由商会当月轮值会长担任,副组长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商会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组员也可聘请会员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工作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根据需要,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的工作可与商会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劳资和谐工作小组的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的职权:

    (一)监督和协助商会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会员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会员单位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会员单位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会员单位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会员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会员单位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会员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会员单位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企业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会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会员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会员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会员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对商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附则

    1、 本条例由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负责解释。

    2、 本条例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