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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商会

商会制度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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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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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商会的正常工作,规范商会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本商会财务会计工作是在“法定代表人”(即会长)领导下的会计负责制。会计负责人必须依法、合规组织商会的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公历每年11日起到12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 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四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财务部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设置财务总账和财务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坏。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与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1、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发展的需要。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学法、知法、执法、宣传法、守法、维护法。

4、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事要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6、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制度,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向外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二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依法按章办公。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商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2、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工作,做到判断准确,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及时、完整编辑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会计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议;积极宣传、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纪律,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4、资金管理工作。妥善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确保资金安全;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

5、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票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6、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7、负责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和沟通。

第三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审核每笔付款凭证,严格执行报账制度,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报销原始凭证一律不予受理。

2、每笔收入业务要与发票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确保收入如实到位。

3、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字迹工整规范,数据准确,做到日清月结。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应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5、妥善保管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得填写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售银行账户,如盖好印鉴的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6、处理好开户银行营业柜台的业务关系,经常沟通与联系,保证商会的资金正常运行。

7、每月底做好银行账、现金账与总账的核对工作和结账工作。

8、出纳使用的各种专用章,应妥善保管。

9、随时接受会计人员对现金库存情况的检查。

10、遵守商会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商会会长审批,财务会计审核。

第二条 对库存现金必须妥善保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三条 现金数按银行规定存放,多余部分及时解交银行。

第四条 出纳应逐日逐笔按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顶库存现金。

第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六条 出纳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账、对账工作。

第七条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时,应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一条 商会会计负责对各种发票收据的保管、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的收发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

第二条 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填写。发票内容详细填写,如填写错误应该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第三条 商会出纳负责对支票的管理。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签“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第四条 签发银行支票的印章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人身上。

第五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与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

第六条 必须做好各种票据的保管工作,严防遗失或被盗,如发生遗失被盗情况,要及时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六章  会费收支管理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章程》规定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与使用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缴纳时间:会员会费按年度计收,新会员入会不论入会月份统一按年度缴纳全年会费。

第五条 缴纳形式:支票、现金或转账均可。

第六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的交款时段主动到商会缴纳,因出差或事务繁忙逾期者,应到商会补办缴费手续。

第七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开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

1、商会开展的调研、国内外交流及有关会议等各项业务的支出;

2、租赁办公场所、购置固定资产等;

3、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接待费等;

4、支付专项或聘任工作人员的报酬;

5、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等支出;

6、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八条 会费经商会会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商会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收支明细账目,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登记机关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审计,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项目业务活动收支管理

第一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明确业务活动等其他经费范围、审批权限,使财务收支合理、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其他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某某某某项目支持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项目开支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支出,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需两人以上人员签字申请报销。

第五条 业务活动包括各种会议、学术交流、考察活动、参观学习,宣传展览等以及与商会工作有关的其他必要活动费用。

第六条 项目及业务活动费用报销需经商会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七条 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 经费的收取和开支,按照开展活动所需,服务于会员的原则合理开支,接受商会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八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流程

第一条 商会的支出是按照《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章程规定,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项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修缮、会务的费用。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条 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商会秘书长签字批准制。

第三条 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条 商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是要求如下: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提前向秘书长报批,方可报销。

2、差旅费:要提前向秘书长报批,方可报销。

3、召开会议前,由秘书处做会议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规格、人数、场地等。向秘书长报批,方可执行费用支付。

 

第九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一条 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办公设施设备等。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设施设备是指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购买须经会长或秘书处审批,涉及金额较大的要报经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分摊。折旧年限:计算机、复印机、投影机等3年;空调5年;办公家具10年。

第六条 超过使用年限的、或非人为因素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可作报废处理。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秘书处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第七条 商会实物资产由办公室建立台账统一管理,年度终了要全面清查盘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实物资产的各使用保管人要实行物品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合理使用,经常进行维护,延长实物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十章  投资管理

为了规范商会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是商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商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 商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会长会议和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由会长和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商会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佳化。

第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第四条 商会秘书处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会长会议室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预算年度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二条 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预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三条 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

第四条 确需调整的财务预算,应当由财务部向会长、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第十二章  项目风险管控

第一条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政策立项,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条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第三条 严格按照财务预算管理要求,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

第四条 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条 项目完成以后,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 年度会员大会上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财务工作报告并公示。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商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商会财务人员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完备、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档及时、存入有序、专人保管。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各种辅助账。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保管:

1、会计档案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四类分级编号管理。

2、财务部门按照上述归类和编号负责整理立卷。

3、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保管,以备随时查阅。

4、会计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存放。存放地点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防鼠。

5、会计档案要每年进行一次清点。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必须经商会会长同意。

第五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1、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立卷,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在进行销毁。

2、对按规定可以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查,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财会部门和秘书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秘书处、财会、上级主管部门保留。

 

第十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二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四)移交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财产物质和债权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的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五)结果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六)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 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电子数据需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五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六条 移交人员在对接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自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