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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商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协商、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商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商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㈠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㈡ 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商会或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㈢ 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㈠ 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商会进行举报。
㈡ 商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则自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