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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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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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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

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商会处理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协商、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商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商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商会或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商会进行举报。 

 商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规则自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