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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制度
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机械行业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机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成都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会员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二章 守信和失信的界定
第三条 商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会长单位或者理事会单位及会员单位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四条 商会会员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 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 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 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 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 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 按期偿还银信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五条 会员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 不能按期归还银信部门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
(四) 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五)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六) 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会员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拒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七)发生重大生产、交通、中毒、火灾等事故;
(八)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九)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记入会员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 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 无故拖欠银行贷款、恶意透支银行卡,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被列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二) 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 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
(四) 特别信息。包括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九条 商会入会审核、年度总结及先进会员企业评选时,必须依法查询征信机构记录,要求会员企业和企业法人和负责人提供信用资料,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条 对拥有第四条所列良好信用信息的会员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 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 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 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存在第五条所列提示信用信息、第六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会员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 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 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二条 商会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对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及时将其使用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商会金融服务中心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征信系统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好、还贷能力强和诚实守信的低风险企业,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上给予优惠待遇;对管理较差、亏损严重、还债能力差,或拖欠贷款、逃避银行债务、偷税骗税等有信用信息记录不良的企业,根据情节予以信贷限制、提高利率或拒绝贷款。
第十四条 提倡会员企业、个人和商会其他服务中心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商业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商会声誉受损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商会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网站”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活动过程中,可以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商业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公共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要将使用征信产品,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列入第九条要求的相应工作方案中,并在年终将结果报送商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商会应加强各会员单位的协调,构建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附则
1、 本制度自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商会会长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