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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械商会★智造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盈科法智团队】2019 年 9 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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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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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收款管控之违约金约定技巧]

成都机械商会★智造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盈科法智团队】2019 18日 星期三 

[应收款管控之违约金约定技巧]

关键词:违约金的数额不宜约定过高

1.《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子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何为“过分高于”?司法解释规定:30%为临界点,即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3.因为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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