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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械商会★智造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盈科法智团队】2019 年10 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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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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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收款管控之数量条款]

【成都机械商会★智造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盈科法智团队】2019 10 22日 星期二。

[应收款管控之数量条款]

关键词: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如果合同没有对标的物数量作出具体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然无法确定。

2、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应尽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例如包、箱、袋、捆、打等,如果没有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双方可根据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自行协商选用,但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须明确、具体、统一。如果需要使用包、箱等计量单位,一定要明确每包、每箱的具体数量,防止产生分歧。

3、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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