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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械商会★智造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盈科法智团队】2019 年 1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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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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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收款管控之检验条款]

【成都机械商会★智造协会法律服务中心★盈科法智团队】2019 1113日 星期三。

[应收款管控之检验条款]

关键词:检验期间的确定

1.双方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适用约定的检验期间。

2.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的,检验期间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合理期间的长短由法院综合各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但不得超过下述时间:

a.如果货物有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

b.如果货物有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间不得超过两年。

3.检验期间经过,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再主张货物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人民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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