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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印章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10-10 22:15

    为保护本商会合法权益,正确行使商会权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印章,包括代表资格身份的会章和财务专用章、内部办事机构使用的专用章以及用于公务的私人印章,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会秘书长决定印章刻制,并严格按社团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印章刻制审批手续,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各种印章。严禁到非法刻制的私人摊点刻制印章。

第三条   本会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成都市工商联备案后方可使用,未经备案不得启用。

第四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印章管理工作,指定秘书处专人保管,严格用印管理,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印章。

第五条   本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声明旧章作废,并向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第六条   本会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从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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